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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故意杀人案)_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5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52********,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为湖南省衡东县**镇**村**组。2019年10月14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同年12月10日经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7日向衡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经审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同年3月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自2018年以来为向隔壁邻居董某某讨要所借雨伞一事多次发生争吵。2019年10月13日上午,段某某想起讨要了一年未果的雨伞,感觉董某某一直在欺负他,遂决定中饭后再找董某某讨要一次,如果董某某仍坚持不归还的话就杀了董某某。当日中午12时许,段某某手执铁铲到董家门前找董某某讨要雨伞,董某某否认借过雨伞,双方由此发生争吵。愤怒之下,段某某用铁铲打击被害人董某某的头脸部致其倒地后,仍持铁铲用力连续击打董的头部直至其不省人事,随后段某某将铁铲放回屋内后逃离现场。被害人董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符合遭受锐器砍击头部致颅脑损伤并大出血死亡。同年10月14日被告人段某某被警方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段某某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提取的铁铲等物证;3.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5.证人宋某某、段某甲、段某乙等人的证言;6.被告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为泄愤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段某某作案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对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段某某的刑事责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段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超

2020年3月16日

附:

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衡东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壹册; 

证人、鉴定人名单;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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