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19〕161号
被告人段珂,曾用名段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3********5519,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平顶山市**路*****园*号楼**单元*层*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5月1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3********5516,汉族,大专文化,系**平顶山**公司**部****班职工,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路*段***居*号楼**楼*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5月2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芊岳,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5533,汉族,大专文化,系虚拟货币设备运维人员,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街**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5月1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1517,汉族,大专文化,系****电修工人,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5月1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珂、张某某、熊芊岳、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段珂与被告人张某某商议后,在我市湛河区**大道南侧**村租赁一处厂院,私自架设电缆线并安装一台变压器盗接用电,后接收他人托管的虚拟货币挖矿机(高耗电设备)放置在厂房内,接电、调试后运转挖币,按月向托管人收取租金获利。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司用电检查时向段珂通风报信,帮助段珂逃避检查,段珂每月向张某某支付一定数额的报酬。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段珂通过张某某女友冯某某的银行卡及吴某某的支付宝多次向张某某支付好处费共计29.3万元。被告人熊芊岳于2018年底开始协助段珂管理该矿厂,主要负责挖矿机运行维护、帮助段珂收取租金等,每月领取4000元工资。被告人张某某为该矿厂排设、连接电线,维修线路、风机等,每次按工作量向段珂收取费用。2019年4月3日,公安机关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反窃电办公室联合查处了该厂房,扣押虚拟货币挖矿机1506台、2000kVA变压器1台等窃电设备,其中1236台挖矿机已查清托管人,另有段珂本人的120台挖矿机、熊芊岳的10台挖矿机及张某某的5台挖矿机放置在该厂运行挖币。上述挖矿机型号、运转时间均不同,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河南省电网销售电价及实际窃电量计算,窃电价值共计17099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1506台虚拟货币挖矿机、一台苏变牌干式电力变压器、四部手机等;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反窃电办公室出具的窃电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微信转账截图、物流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3.证人吴某甲、刘某某、李某某、曹某某、魏某某、王某某、张某甲、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段珂、张某某、熊芊岳、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珂、熊芊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珂伙同张某某、熊芊岳、张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电力,窃电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芊岳、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段珂、熊芊岳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珂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熊芊岳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丽娜
检察官助理:温欣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段珂、张某某、熊芊岳、张某某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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