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9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系**电商员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村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系**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29日被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5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阿伟,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90********,汉族,中专文化,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村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乔芹芹,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镇**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段某某、张阿伟涉嫌盗窃罪,被告人乔芹芹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段某某至宁波**区**电商,由边门进入(未上锁)一楼仓库内,窃得6盒星期四牌面膜(价值人民币246元)。
2.2020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张阿伟与张某某、段某某经事先预谋,三人开车至**电商,张某某和段某某由边门进入(未上锁)一楼仓库内,张阿伟负责在外面接应,窃得仓库内110箱a2进口奶粉(其中a2白金奶粉1段10箱价值人民币13578元,a2白金奶粉2段10箱价值人民币13578元,a2白金奶粉3段90箱价值人民币105127元)。被告人乔芹芹(已取保候审)明知这110箱奶粉为赃物,仍将奶粉代为销售。
3.2020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段某某至**电商,由边门进入(未上锁)一楼仓库内,窃得9箱童年时光牌小金豆DHA(价值人民币3750元)和一箱红酒(价值人民币154元)。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宁波**区**号**电商门口被抓获,同日被告人段某某在北仑区**街道**路和**路交叉口被抓获;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张阿伟在甬保派出所内被抓获。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乔芹芹到甬保派出所投案。案发后,涉案的9箱童年时光牌小金豆DHA和109箱a2奶粉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谈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段某某、张阿伟、乔芹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段某某、张阿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乔芹芹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代为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乔芹芹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段某某、张阿伟、乔芹芹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双寿
检察官助理:卢娉娉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段某某、张阿伟现被羁押于北仑看守所,被告人乔芹芹现被取保候审;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