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一部刑诉〔2019〕309号
被告人段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31962********,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被告人段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段某甲在埇桥区**乡**村***庄其自家院子东边菜地里非法种植罂粟。2019年2月12日被杨庄派出所巡逻民警发现并当场铲除,铲除后经清点其种植的罂粟为770株。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送检的疑似罂粟幼苗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段某甲主动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杨庄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段某乙、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5.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非法种植罂粟770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 丽
检察员:姜智兵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_段某甲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及证据材料叁拾捌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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