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段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69********,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彝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墨江县**镇**村委**组**号,现住墨江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2020年2月21日被墨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被告人段某甲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情况下,用铁夹在墨江县**镇**村**组“**田”(地名)自家种的玉米地内捕获野生猴子一只,后段某甲将猴子带回墨江县**镇**村委会**组“**田”其家中驯养。2020年2月20日,墨江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开展疫情防控巡查工作中,在“**田”段某甲家发现其驯养的猴子并查获。经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猴子为猕猴,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为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猴子(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3.证人余某某、段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猕猴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云芬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段某甲现住墨江县**镇**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821407****。
2.移送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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