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段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_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芦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段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7199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四川省芦山县人,住芦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日被芦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至2020年3月,被告人段某甲通过市场、淘宝网等购买射钉枪、枪管、红外线等,后在家中自行改装,因外出务工便将改装好的射钉枪放在自家卧室衣柜上。2020年8月24日,办案民警根据上级部门提供的涉枪线索,将段某甲抓获,同日(24日)办案民警在段某甲的带领下在芦山县**镇**村**组**号段某甲家卧室衣柜上查获1把改装射钉枪。经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改装射钉枪系以火药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

2.书证:雅安市公安局发电、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段某甲网上购买射钉交易记录照片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段某乙、吴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弹药鉴定意见书。

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非法制造一支以火药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芦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勇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甲现住芦山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31310****)。

2.案卷材料二册(含光盘二张)、补充材料五页。

3.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