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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甲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案)_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理检公诉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段某甲,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21965********,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理县,住理县******号,2019年7月8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3日经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理县看守所

本案由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0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0月12日至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被告人段某甲从魏某某处购买1支射钉器、1根无缝钢管,2018年被告人段某甲将从魏某某处购买的射钉器、无缝钢管在其居住的房间内用切割机、电焊机改装制造1支射钉枪,被告人段某甲将该射钉枪藏匿于自己居住的房间内。理县公安局从被告人段某甲居住处搜查出1支疑似射钉器改造枪支。经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认定该2支疑似射钉器改装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自制枪支2支、电砂轮等;2.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魏某某、段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枪支、弹药鉴定意见书;6.辨认、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一支,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甲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已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九条规定,被告人段某甲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甲非法制造枪支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非法持有枪支罪有期徒刑一年,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国燕

(院印)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段某甲羁押在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 4册。

3.涉案物品涉案财物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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