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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甲诈骗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712号 

被告人段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社**号。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5月6日被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5日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上午被告人段某甲与李某某(另案处理)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场镇。当日9时许,李某某在太和镇鱼市支街30号巷子前摆眼药摊时得知被害人吴某某随身携带大量现金,便以吴某某家中有血光之灾可以请自己师父帮忙化解为由,将吴某某骗至正在鱼市支街30号巷子内3单元楼梯口的被告人段某甲处。被告人段某甲领会李某某骗取钱财用意后,以做法事为由,要求吴某某交出随身携带的现金,并谎称会在下次赶场时将钱归还吴某某。被害人吴某某信以为真,将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11300元交给被告人段某甲后离开。随后被告人段某甲逃离现场。

被告人段某甲骗取财物逃离现场后,因形迹可疑被协勤人员扭送至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太和派出所,骗取现金全部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从其身上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等;

2.证人阳某某、曾某某、唐某某、汤某某、段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段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易  顺

检察官助理:徐美娜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社**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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