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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甲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段某甲,曾用名段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禄劝县**镇**村委会**村**号。2016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7年5月17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9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禄劝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禄劝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禄劝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禄劝看守所。

本案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5日凌晨3时10分许,被告人段某甲来到禄劝县屏山街道办青少年宫对面的一个车位上,用石头砸碎车牌号为云A*****的一辆黑色大众轿车后排座位车窗的三角玻璃,盗窃了车内的两包“88红河”香烟,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 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0元。车窗三角玻璃修复价格860元。

2.2020年1月16日凌晨3时20分许,被告人段某甲来到禄劝县屏山街道办金叶小区附近,用石头将车牌号为云A*****的一辆绿色猎豹越野车副驾驶侧的玻璃敲碎,将车内储物格内的一部白色三星手机盗走。被盗窃的白色三星手机的无法做价格鉴定。车窗玻璃修复价格为480元,

3.2020年1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段某甲来到禄劝县屏山镇烟草路集美电器附近,用石头将车牌号为云A*****的黑色传祺车副驾驶后面的车窗玻璃的三角玻璃砸碎,盗窃了车内的一袋零食及书包。离开现场后,段某甲将书包丢弃在五星路与海田街交叉口的一个垃圾桶内。被盗零食购买价格为400元。车窗玻璃修复价格9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高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辨认照片;6.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蕊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禄劝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随案移送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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