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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甲滥伐林木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945号

被告人段某甲,女,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上蔡县****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上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份,被告人段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两次组织马某某、焦某某和段某乙等人将**镇**村村北、南北水泥路两侧李某某种植的杨树砍伐31棵,折合活立木蓄积19.801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段某甲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认证报告等;2.证人马某某、焦某某和段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记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折合活立木蓄积19.8013立方米,属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需结合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确定),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华

                             2020年12月15日

附:1.被告人段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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