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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甲污染环境案)_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3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住香河县******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7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段某甲于2018年4月起,在香河县**镇**村张某某出租房内,利用其挖好的渗坑排放金属表面酸洗产生的废酸液,严重污染环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段某乙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检测报告;5.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爱丽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甲现被羁押于河北省香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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