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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段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住监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段某甲与被害人吴某某因竞争**镇**村**之职,于2009年7月28日22时许在电话里发生口角。2009年7月29日上午8 时许,段某甲邀约其外甥郭某某(另案处理)为其出气,并通知郭某某携带两把砍刀。后郭某某邀约一男青年(身份不详),三人在**镇**街碰面,由该男青年骑摩托车载段某甲、郭某某至吴某某家。段某甲、郭某某下车后将正在厨房吃早饭的吴某某脑部、背部、臀部砍伤,并将吴某某妻子唐某某右手背部、腿部、背部砍伤。随后两人搭乘摩托车逃离现场。经监利捷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偏重,唐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偏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砍刀照片;2.段某甲户籍证明、通话记录等书证;3.被害人吴某某、唐某某的陈述;4.证人孙某某、段某乙、解某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6.监利捷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持凶器伤人、致一人轻微伤、自愿认罪认罚等情形,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范文广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9页。

3.本案附带民事诉讼。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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