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段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021985********,汉族,中专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镇**村**街**排**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晚21时许,被告人段某甲和被害人赵某某在新乐市东王镇楼底村东因错车发生冲突并打架,段某甲将赵某某肋部打伤,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胸部损伤致多发肋骨骨折属轻伤一级,体表软组织挫擦伤属轻微伤。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无前科证明、工作说明、调解书、谅解书;2.证人段某乙、段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6.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保顺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河北省新乐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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