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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甲故意伤害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段某甲,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60********,汉族,文盲,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现住陇西县****村**居民小组**号,无前科。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段某甲与被害人段某乙系同胞兄弟,双方因琐事存在矛盾纠纷。2020年6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段某甲与被害人段某乙在陇西县**镇**村段某甲家门口又因琐事发生争执、厮打,致使被害人受伤。经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段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段某甲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段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审理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爱民

                                  2020年11月13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9321****)

2.案卷材料1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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