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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24

被告人段某甲,男,195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住随县****居委会**街,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随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决定将本案退回随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5月22日随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4月8日至4月22日、自2020年6月23日至7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13日,随县**镇居民段某乙(被告人段某甲之女)获得随州市曾都区国土资源局下达建房用地通知函,根据其申请其在万和镇居委会三组获得一块面积为91平方米的耕地,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用来建房。2010年5月5日,段某乙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盲目开工,导致该房屋四至界限不清,建房的合法性不具备而与该地块周边宋某某因为公用山墙发生纠纷,其在建房过程中多次遭到宋某某等人的阻拦并发生打架事件。2013年12月16日, 段某甲到随县人民法院起诉宋某某等人,要求宋某某等人赔偿其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失。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其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后段某甲上诉至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建房对象是段某乙而非段某甲,驳回段某甲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2015年7月3日,段某甲不服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而申请再审,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 段某甲提出的损失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此后,段某甲未达到其无理诉求的目的,多次到北京及湖北省各级政府缠访闹访。

2016年11月28日,2016年12月18日段某甲两次到北京上访,被万和镇接访干部接回后,仍然威胁万和镇党委政府若不满足其要求便到省市县及北京地区上访,以此给当地党委政府施压达到其无理诉求。地方政府迫于信访维稳压力,防止其再次进京上访,给当地造成不良影响。2016年11月28日万和镇政府被迫支付段某甲3万元,并根据其要求额外支付其到北京上访的交通费、生活费4300元,尔后段某甲写下保证书承诺不再上访。2017年4月9日,段某甲又以其诉求未得到解决到北京中南海非访,2017年4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同日被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2018年初,段某甲又多次到各级政府上访,要求政府补偿其7年来因到各地上访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若不满足扬言到北京上访,给党委政府施压满足其无理诉求。为维护稳定大局,2018年3月万和镇政府协调县、市两级法院以司法救助名义为段某甲争取5.2万元,段某甲不同意,万和政府与万和居委会又凑出1.3万元,合计6.5万元支付给段某甲,段某甲表示息诉罢访。

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段某甲与叶某某发生纠纷,多次到万和派出所要求叶某某赔偿5000元,否则到北京上访。因事实无法查清,经多次调解,叶某某支付段某甲1000元,迫于维稳压力,万和居委会支付段某甲2000元,万和派出所支付段某甲500元。

被告人段某甲在上访期间,在万和镇政府、万和镇信访办、万和镇人社中心、随县国土资源局起哄闹事,严重扰乱党委政府的办公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随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段某甲抓获经过、段某甲的户籍证明、2017年4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下发的对段某甲的训诫书、万和镇居委会出具的证明、2016年进京非访人员台帐、随县信访局出具的湖北省阳光信访平台上段某甲反映涉法涉诉问题、随县领导干部接访活动记录册、接访证明、随县万和镇人民政府答复段某甲上访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段某甲签订的息诉罢访承诺书、段某甲收到万和政府支付的调解资金1.3万元收据、随县县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发放记录表、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关于段某甲和宋某某纠纷一案判决书、随县公安局对于段某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万和镇**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朱某某、李某某、梁某某、毛某某、易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华旭东

检察官助理:秦  旸

2020年71

附:

    1.被告人段某甲现被羁押在随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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