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伦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段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73********,汉族,初中一年文化,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镇**小区(户籍地:黑龙江省海伦市**镇**村**组**号)。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以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海伦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辨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16时许,海伦市**镇居民许某某报警称其前夫被告人段某甲酒后在家中因琐事对许某某及其儿子段某乙辱骂殴打。**派出所教导员刘某某、副所长曾某某、辅警常某某着警服到达现场后与段某甲朋友姜某某将段某甲劝到屋外,在屋外段某甲又辱骂其邻居孙某某,执法人员对其行为制止时,段某甲与其进行撕扯并掐住曾某某脖子妨碍执法。后增援民警赶到现场将段某甲控制并带回海北派出所。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段某甲被强制传唤至**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认罪认罚承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说明等;
2.证人段某乙、姜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妨碍他人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宏伟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段某甲现羁押于海伦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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