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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甲受贿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19〕204号

被告人段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66********,汉族,大专文化,2008年2月至2019年8月任**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现住怀宁县**镇**路**家园**栋**室(户籍所在地怀宁县**镇**居委会**大道**号**栋**室)。2018年5月9日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被怀宁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并由怀宁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怀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宁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段某甲在任**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不正当利益,收受张某某等42个单位或者个人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人民币74.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上半年,**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与**派出所立案查处了董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涉案人员张某某找到同村的甘某某帮忙找段某甲说情,段某甲找到该案承办人何某甲,询问了张某某的有关情况,何某甲答复说暂时可以不行政拘留,段某甲交代说下一步如果要对张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应及时向其汇报。后来的一天早上,张某某委托甘某某去段某甲家送了3000元现金,段某甲收受。随着案件的深入侦查,何某甲发现张某某是董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的重要犯罪成员,县公安局对张某某实行了刑拘上网。第二天,段某甲打电话质问何某甲,对张某某实行刑拘上网时为什么不提前告知,如果提前告知他的话,可以安排张某某投案自首,得到从轻处理。

2.2018年上半年,董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涉案人员汪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亲戚吴某某找**派出所所长何某甲帮忙办理取保候审,之后何某甲和吴某某一起来到**县公安局,何某甲先单独去了段某甲办公室,咨询汪某某能否办理取保候审。段某甲答复主犯还没到案,暂时不能办理取保候审,等主犯到案后再说。何某甲离开了段某甲办公室,在段某甲打电话之机,吴某某来到段办公室,从身上拿出一个装有3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在其办公桌抽屉里,段某甲收受。

3.胡某某为**县**镇**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2015年上半年,胡某某因非法采矿被治安大队查处,为得到段某甲在案件上的关照,胡某某请**有限公司杨某某找段某甲帮忙,杨某某受胡某某委托来到段某甲办公室,并送了10000元现金,段某甲收受。

4.2016年11月3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郑某某、金某某立案侦查,为得到段某甲在案件上的关照,2017年春节期间,郑某某约段某甲在**咖啡厅喝茶,并送给段某甲8000元现金,段某甲收受,2017年2月郑某某被取保候审。

5.2015年2月28日,程某某因设置赌博机被**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立案并刑事拘留。为得到段某甲在案件上的关照,程某某妻子潘某某找到表弟卢某某帮忙找段某甲说情,后来卢某某约段某甲在**大酒店吃饭,并受潘某某委托送给段某甲10000元现金,段某甲收受。

6.2014年丁某某因经营赌博机受到治安处罚,2017年11月再次因经营赌博机被**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为跟段某甲搞好关系及在案件上得到其关照,2016年春节前,丁某某来到段某甲办公室送给2000元现金;2016年中秋节前,丁某某在**县血防站附近送给段某甲2000元现金;2017年春节前,丁某某在**公司旁送给段某甲5000元现金;2018年春节前,丁某某在步行街送给段某甲5000元现金。

2017年丁某某老家盖房子,段某甲送3000元,2018年丁某某父亲去世段某甲送了2000元。

以上段某甲共收受丁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9000元。

7.2009年7月23日汪某甲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被**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立案侦查并被刑事拘留,为得到段某甲在案件上的关照,汪某甲母亲潘某某找到董某某、汪某乙夫妇帮忙,董某某夫妇找到段某甲表哥段某乙。段某乙带董某某夫妇到段某甲办公室咨询,段某甲表示案件比较麻烦。后一天晚上,董某某夫妇受潘某某委托来到段某甲家中,送给段某甲10000元现金,段某甲收受。2009年8月17日汪某甲被取保候审。

8.2013年11月,章某某岳父徐某某非法经营香烟,被**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立案侦查,为得到段某甲在案件上的关照,章某某找到在**经营烟酒店的孙某,孙某找到甘某某,通过甘某某找段某甲说情。一天晚上,甘某某来到段某甲家送给段某甲10000元现金,段某甲收受。后章某某被取保候审。

9.2015年下半年,妻子樊某某非法经营烟草被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查处,**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何某甲等人配合宣城市公安局在**镇樊某某经营的烟酒店开展调查取证,孙某通过甘某某联系段某甲咨询情况,段某甲联系了何某甲了解有关案情。不久后的一天,孙某和甘某某来到段某甲办公室送10000元现金,段某甲收受。

10.2015年12月,王某甲因在网上销售伪劣产品,被**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查处,甘某某带着王某甲去找段某甲咨询,段某甲表示会关照,为表示感谢,甘某某、王某甲在**酒店请段某甲吃饭,饭后王某甲送给段某甲10000元现金,段某甲收受,后王某甲被取保候审。

2016年下半年,王某甲弟弟王某乙和周某因在网上销售伪劣产品被无锡市公安局立案,**县公安局接到指令配合抓捕了王某乙和周某,王某乙被抓后,段某甲、王某甲和甘某某等人来到无锡,经江苏**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查某某安排,通过操某某接触了无锡市公安局政治部的陈某某,去无锡的第二天,无锡市公安局发现王某甲也是涉案人员,于是将其抓捕,后段某甲又来到无锡市公安局提出案件能不能移交**县公安局或办理取保候审等请求。王某甲、王某乙和周某三人被拘留一个月后取保,取保后,王某甲在无锡请段某甲、甘某某等人吃饭,并在饭后送给段某甲30000元现金,段某甲收受。

11.2015年8月份,怀宁县**有限责任公司邱某某,因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被**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立案查处,为得到段某甲在案件上的关照,2015年下半年邱某某找到段某甲的同学何甲帮忙,并委托何甲在段某甲家小区门口送段某甲20000元现金;2016年下半年,邱某某在**县政府大院后门附近送段某甲20000元现金,段某甲收受。

12.2018年上半年,檀某甲因弟弟檀某乙为董某某开设赌场案参赌人员,**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通知檀某乙了解有关情况,檀某甲到段某甲办公室,将2000元的**超市购物卡放在段某甲办公室的橱柜里,段某甲收受。

13.**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为了民爆物品购买许可证审批、安全检查等方面得到关照, 2013年端午节、中秋节和2014年春节,每个节都来到段某甲办公室送2000元现金,3个节共计6000元;从2014年端午节至2019年春节,每年3节,杨某某都到段某甲办公室送3000元现金,15个节共计45000元,段某甲收受。

2014年下半年,段某甲在**老家盖房子,杨某某来到段某甲老家送10000元现金,段某甲收受。

以上段某甲共收受人民币61000元。

14. **水泥有限公司朱某某,为得到段某甲在民爆物品购买证的审批及安全检查、恢复生产的关照,2013年春节到2018年春节(除去2017年春节)每年春节、端午节的节前,朱某某都来到段某甲办公室,送2000元安庆**购物商场购物卡(2张,面值1000元),10个节共计20000元购物卡;2018年中秋和2019年春节的节前,朱某某都来到段某甲办公室,送2000元安庆**超市购物卡,2个节共计4000元购物卡,段某甲收受。

以上段某甲共收受人民币24000元。

15.安徽**有限公司(原安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范某某,为得到段某甲对其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安全检查等方面的关照,从2013年春节到2019年春节,每年春节和中秋节前,范某某来到段某甲办公室送1000元现金,13个节共计人民币13000元,段某甲收受。

16.**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从2011年开始增设非对外火工品爆破业务,为得到段某甲在民爆物品购买证审批上及安全检查、节后恢复生产等方面的关照,2012年春节到2019年春节,每年春节前,吴某某都安排公司销售经理江某某在**镇**路、**路等地送给段某甲2000元现金,8个节共计16000元。

2014年中秋节到2018年中秋节,每年中秋节前,吴某某都安排公司办公室主任汪某丙到段某甲办公室送2000元现金,5个节,共计10000元。

2014年春节到2018年春节,每年春节后,吴某某都安排汪某丙到段某甲办公室送2000元现金,5个节,共计10000元。

2019年春节后的一天,吴某某安排汪某丙到段某甲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

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段某甲**老家盖房子,吴某某来到段某甲老家送10000元现金。

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为了不停供火工品,尽快恢复生产,吴某某安排汪某丙到段某甲办公室送了10000元现金。

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段某甲以其在安庆买房为由向吴某某借款50000元,吴某某安排江某某在**县公安局门口将50000元现金交给了段某甲,段某甲出具了一张借条给江某某,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2012年段某甲未在安庆购买过房屋,段某甲具备还款能力未还款,双方均没有提及还款事宜,吴某某将段某甲出具的借条撕毁。

以上段某甲共收受人民币111000元。

17.安庆**有限公司**县**分公司于2007年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程某某,为得到段某甲在民爆物品购买证、运输证审批上及安全检查等方面的关照,2009年春节和2010年春节,每年春节前,程某某来到段某甲的办公室送2000元的**超市购物卡,2个节,共计4000元购物卡;2011年春节和2012年春节,每年春节前,程某某来到段某甲的办公室送3000元**超市购物卡,2个节,共计6000元购物卡;2013年春节和2014年春节,每年春节前,程某某来到段某甲办公室送4000元现金,2个节,共计8000元;2013年至2014年每年端午节和中秋节前,程某某都在段某甲办公室送了2000元**超市购物卡,4个节共计8000元购物卡,段某甲收受。

2009年,程某某、赵某某、储某某等人成立**县**有限公司。为了得到段某甲在民爆物品购买证的审批及安全检查等方面的关照,2009年中秋节至2011年春节,每年春节、端午节节前,程某某、赵某某和储某某三人商议要送钱给段某甲,约定都由程某某代表公司到段某甲办公室送现金,2009年中秋节送1000元现金,2010年春节送3000元现金,2010年端午节、中秋节都送1000元现金,2011年春节送2000元现金,共计8000元,段某甲均收受。

2011年4月,储某某退股后,从2011年端午节至2012年中秋节,每年春节、端午节、春节前,程某某和赵某某商议由程某某代表公司到段某甲办公室送钱给段某甲,2011年端午节、中秋节送1000元现金,2012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每个节送2000元现金,共8000元现金,段某甲收受。

以上段某甲共收受人民币42000元。

18.2014年12月,安庆**有限公司**县**分公司实际经营者为赵某某,为得到段某甲在民爆物品购买证、运输证的审批及安全检查等方面提供的关照,从2015年春节至2019年春节,每年端午节、中秋节和春节前,赵某某都来到段某甲的办公室里或者段某甲来其公司检查工作时送3000元现金,13个节,共计39000元,段某甲均收受。

2014年下半年,段某甲**老家盖房子。赵某某、程某某和杨某某三人来到段某甲**老家,赵某某送10000元现金,段某甲收受。

以上段某甲共收受人民币49000元

19.**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牧某某,为得到段某甲在民爆物品使用审批及安全检查上的关照,从2014年春节至2017年中秋,除了2016年中秋节外,每年春节和中秋节前,牧某某都来到段某甲办公室送2000元现金,7个节,共计人民币14000元,段某甲收受。

20.2013年9月丁某某在**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8月成立**有限公司,丁某某为实际负责人,为得到段某甲在民爆物品使用审批及安全检查上的关照,2014年春节前,丁某某在**小区附近送给段某甲1000元安庆**购物卡;2015年春节前,丁某某在**酒店院子里送给段某甲1000元安庆**购物卡;2016年春节前,丁某某在**酒店旁送给段某甲1000元现金;2017年中秋节前,丁某某在**酒店旁送给段某甲2000元现金;2018年春节前,丁某某在**送给段某甲4000元现金;2019年春节前,丁某某在**苑旁送给段某甲4000元现金。

以上段某甲收受共计人民币13000元。

21.**县**镇**厂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为得到段某甲在民爆物品使用审批及安全检查上的关照,从2012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每年春节前,王某甲来到段某甲办公室,送给段某甲2000元现金,3个节共计6000元,段某甲收受。

22.安庆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查某某,为得到段某甲在民爆物品使用审批及安全检查上的关照,2018年春节前,查某某在县公安局门口送给段某甲2000元现金;2019年春节前,查某某在**医院急救中心附近送给段某甲2000元现金,共计人民币4000元,段某甲收受。

23.安庆市**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王某乙,为得到段某甲在民爆物品使用审批及安全检查上的关照,2018年4月,王某乙在**的一家饭店送给段某甲2000元现金;2019年春节前,王某乙来到段某甲办公室送了2000元现金,共计人民币4000元,段某甲收受。

24.**县**乡**矿矿长胡某某,为感谢段某甲在民爆物品使用审批及安全检查上的关照,2015年,胡某某在段某甲**老家送给段某甲6000元现金;2019年春节前,胡某某在段某甲办公室送了2000元现金,共计人民币8000元,段某甲收受。

25.**县**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甲,为得到段某甲在民爆物品使用审批及安全检查上的关照,2012年春节前,刘某甲在**路送给段某甲3000元现金;2019年春节前,刘某甲来到段某甲办公室送了5000元现金,共计人民币8000元,段某甲收受。

26.原**县**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为得到段某甲在民爆物品使用审批及安全检查上的关照,2009年春节前,黄某某在**一饭店送给段某甲2000元现金。

为得到段某甲对其儿子当兵政审的关照,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黄某某在段某甲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

2010年5月,段某甲以在安庆买房为名向黄某某借款50000元。黄某某同意,第二天,黄某某在农业银行**县支行附近给了段某甲50000元现金,段某甲出具了一张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段某甲的借款并未用于购买房屋,且段某甲一直都具备还款能力,但未归还,黄某某也从未提出要段某甲归还借款。

以上段某甲共收受人民币57000元。

27.原**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甲,为得到段某甲在爆炸物品运输证的审批及安全检查等方面的关照,2011年中秋节前,孙某甲碰到段某甲时,送给段某甲1000元现金;2012年端午节前,孙某甲在车上送给段某甲1000元现金;2012年中秋节前,孙某甲在段某甲办公室送给段某甲1000元现金;2013年端午节前,孙某甲在段某甲办公室送给段某甲1000元现金;2013年中秋节前,孙某甲在段某甲办公室送给段某甲1000元现金。

以上段某甲共收受人民币5000元。

28.原**县**公司茶岭门市部负责人徐某某,为跟段某甲搞好关系及在安全检查等方面得到关照,2012年春节前,徐某某在县公安局门口送了3000元现金给段某甲;2013年春节前,徐某某在其经营的**门市部送给段某甲3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徐某某在**一个饭店门口送给段某甲5000元现金;2015年春节前,徐某某在其经营的**门市部送给段某甲5000元现金;2016年春节前,徐某某在其经营的**门市部送给段某甲5000元现金;2017年春节前,徐某某在县公安局门口送给段某甲5000元现金。

以上段某甲共收受人民币26000元。

29.**县**镇**社区经营烟花爆竹的汪某某,为跟段某甲搞好关系及在安全检查等方面得到关照,2014年春节前,汪某某来到段某甲**老家,送给段某甲3000元现金;2014年段某甲老家做新房,下半年的一天,汪某某在段某甲老家,以恭贺建房为名送了4000元现金给段某甲;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汪某某在湖南批发了一车烟花爆竹,因未办理危险物品道路运输证,被宿松县公安机关扣押了。汪某某为了感谢段某甲帮忙说情,中秋节的一天在**美食城的一家饭店门口送给段某甲5000元现金。

以上段某甲共收受人民币12000元。

30. **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为得到段某甲在爆炸物品运输证的审批及安全检查等方面的关照,2014年春节前,陈某某安排方某某在**县公安局附近送给段某甲1000元现金;2015年春节前,方某某在**县公安局附近送给段某甲2000元现金;2017年春节前,陈某某到段某甲办公室送2000元现金;2018年春节前,陈某某到段某甲办公室送2000元现金。

2019年春节后的一天,陈某某委托杨某某送给段某甲2000元现金。为了感谢段某甲在爆炸物品运输证的审批及安全检查等方面对**公司提供的关照,杨某某来到段某甲办公室送4000元现金,其中2000元为杨某某送给段某甲。

以上段某甲收受陈某某人民币9000元,收受杨某某人民币2000元。

31.原**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甲,为得到段某甲在爆炸物品运输证的审批及安全检查等方面提供的关照,从2009年春节到2013年春节,每年春节和中秋节前,何甲都来到段某甲办公室送2000元现金,9个节,共计人民币18000元。

为感谢段某甲帮忙开具爆炸物品(引线)运输证,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何甲在段某甲办公室送2000元现金。

为感谢段某甲在开具黑火药运输证上的的关照,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何甲在段某甲办公室送4000元现金。

以上段某甲共收受人民币24000元。

32.**县**浴场负责人何某乙,为跟段某甲搞好关系及在大浴场检查中予以关照,2015年春节前,何某乙来到段某甲办公室送2000元现金;从2016年春节到2019年春节,每年春节前何某乙都来到段某甲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共4个节,共计20000元。

以上段某甲共收受人民币22000元。

33.安徽**有限公司股东张某某,2013年7月中标了**县门牌制作项目,业主单位为**县公安局,具体工作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承办,为得到段某甲在门牌制作业务和资金拨付上的关照,2015年春节前,张某某在段某甲办公室送了4000元现金;2016年春节和2017年春节前,张某某都在段某甲办公室送3000元现金,2个节,共计6000元。

以上段某甲共收受人民币10000元。

34.江西省**有限公司业务员陈某,为感谢段某甲在其推销炸药库房防爆柜、保险柜等设备时,向辖区内矿山企业老板打招呼以及对产品验收合格给予的关照,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某在**县总工会附近送给段某甲5000元现金。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陈某**老汽车站附近送给段某甲5000元现金。

以上段某甲共收受人民币10000元。

35.2014年在**县**镇经营兄弟全牛馆的严某某与他人合伙经营**物流公司,为跟段某甲搞好关系以便在其经营的**物流公司以及对**馆生意和案件咨询上的关照,2015年和2016年,每年春节前,严某某都到段某甲办公室送其2000元现金,2个节,共计4000元现金。

2017年春节到2019年春节,每年春节前,严某某都来到段某甲办公室送3000元现金,3个节,共计9000元。

以上段某甲共收受人民币13000元。

36.**县**院工作人员王某乙的亲戚王某甲在**经营**动漫娱乐休闲会所,为跟段某甲搞好关系,以便在日常检查等方面得到段某甲的关照,2016年初,王某乙受王某甲之托,在安庆请段某甲吃饭,并在安庆回**的车上送3000元现金,段某甲收受。

37.**县**镇**砂场股东孙某乙,为跟段某甲搞好关系以便在砂场经营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得到段某甲的关照,2016年中秋节、2017年春节和2017年中秋节,每个节日前,孙某乙都到段某甲办公室送2000元现金,3个节,共计人民币6000元,段某甲收受。

38.2016年下半年江西省萍乡市**礼花厂经理黄某某委托丁某某运输烟花爆竹,因提供的道路许可证与实际运输的烟花爆竹不符,被**市公安局**派出所查处。丁某某委托熟人何甲找段某甲帮忙,段某甲联系了**市公安局**大队长金某,后段某甲和何甲在**市公安局**大队教导员李某某的陪同下,找到了**派出所所长刘某乙,并跟刘某乙提出被扣押的烟花爆竹能否不没收、案件能否从轻处理等要求。为感谢段某甲在案件上的关照,何甲在一家饭店送10000元现金给段某甲,段某甲收受。

39.望江县**有限公司**经营部负责人檀某丙,2018年8月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证的情况下,檀某丙从江西运输烟花爆竹到望江,途经**时被**县公安局**派出所查获,檀某丙找到汪某某帮忙找段某甲说情,一天下午,汪某某来到段某甲办公室,请段某甲帮忙说情,之后汪某某开车带段某甲到**饭店吃饭,在路上,汪某某送给段某甲4000元,段某甲收受。

40.**百货经营部负责人邵某某,2018年1月,因没有办理运输证,从安庆运输一车烟花爆竹至**县**百货售卖,被**县公安局**派出所查获,邵某某通过何甲甲找段某甲帮忙,后段某甲电话联系**派出所所长何乙,了解案件处理情况,并要求其予以关照。后何乙按照程序向**县公安局副局长何某甲进行了汇报,当时段某甲、**县局法制室也参加了会议。段某甲在会上建议将查处的烟花爆竹退还给货主,后邵某某前往**有限公司要取回被扣押的烟花爆竹,但遭到拒绝。邵某某又找到段某甲,请其跟**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焦某某打招呼,后段某甲联系了焦某某,烟花爆竹退还了邵某某。为感谢段某甲的帮忙,邵某某在**饭店门口送给段某甲2000元现金,段某甲收受。

41.**县**镇**砂场和**砂场股东陈某,2015年11月,陈某的外甥潘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派出所查处,为得到段某甲的关照,陈某跟**砂场的另一股东孙某乙一起来到段某甲办公室,请段某甲帮忙。段某甲答应并找时任**县公安局党组成员、**大队大队长吴某某了解情况,并提出能否将潘某办理取保候审,吴某某联系了**派出所所长刘某甲,刘某甲告知可以办理取保候审。段某甲将相关情况告诉了陈某,临走时孙某乙将陈某准备的用信封装的20000元现金,放到段某甲手提包里,段某甲收受。

段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受贿的犯罪事实,并在调查期间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文件、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刑事、行政案件卷、订货合同书、治安检查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甲、段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正当或不正当的利益,共计人民币74.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段某甲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辉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段某甲现羁押于潜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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