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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甲危险驾驶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865号

被告人段某甲,男,199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708261990********,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办事处****号。被告人段某甲曾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8月10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食毒品冰毒,于2012年7月7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6月7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于2017年12月14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处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九日;曾因吸食毒品冰毒,于2018年8月11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三日;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于2018年12月5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处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九日;曾因无证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5月31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段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段某甲,听取了被告人段某甲、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段某甲醉酒后驾驶鲁HY****小型轿车在昆山市巴城镇武神潭村村道处行驶,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段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刘某某、周某某、姜某某、段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昆山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录像、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君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昆山市****村民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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