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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甲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八部刑诉〔2021〕108号 

被告人段某甲曾用名段某、段某丙,男,197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12727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号,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2月14日晚,被告人段某甲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豫P*****号小货车从乐清市开往温州市方向,18时许途经104线1847KM+600M即乐清市柳市镇张瞿村口时碰撞行人屠某甲,造成屠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3年2月19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段某甲将被害人屠某甲送往医院后弃车逃逸。经乐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段某甲承担事故主要以上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段某甲于2020年11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情说明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资料、行驶证资料、驾驶证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死亡证明、病历、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瞿某甲、巨某某、瞿某乙、瞿某丙、刘某某、陈某某、孟某某、陈某某、方某某、段某丁、屠某乙、朱某某、阮某某等的证言、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和辨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补充说明、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车辆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采集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考虑调解情况,建议对其判处二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乐燕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甲现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值班律师工作记录有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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