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段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务工,出生地重庆市合川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农村居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4日被四川省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涉嫌交通肇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 月2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段某甲驾驶川JZ****号力帆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段某乙从重庆市合川区**镇方向往四川省武胜县胜利镇方向行驶到其姑姑家,途中遇见段某丙、舒某某二人,段某乙下车步行,段某甲搭乘段某丙、舒某某二人,11时10分,当车行驶至四川省武胜县胜利镇三岔沟村8组一陡上坡急弯路段处时,车辆侧滑并侧翻于道路右侧的坎下,造成段某丙受伤经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舒某某受伤及车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2 月1 日,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段某丙在交通事故中因翻车后高坠跌落致使头部、胸部及左下肢与地面物体猛力接触,导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胸部闭合性严重损伤、左下肢皮肤裂伤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2019年2 月26日,武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段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段某丙当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银龙
2018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段某甲联系电话15086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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