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段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镇**村**号。2019年7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某乙,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号(以上均自报)。2019年7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段某乙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0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6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中国二十治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冶公司”)与上海博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力公司”)签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由博力公司对二十冶公司总包的中山市海某某山豪某某工程(以下简称“海某某山工程”)进行劳务分包。期间,二十冶公司向广东粤皖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皖公司”)采购混凝土用于工程施工。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段某甲、段某乙作为“博力公司”
分包的木工组领班,在位于我市南朗镇平顶村对面海某某山豪某某工地3号楼地下室进行施工时,趁木工组包工头杜某某(另案处理)与“博力公司”负责人反应水泥班组操作不规范之机,纠集多名木工班的工人讨要工资未果,遂指使工人将“粤皖公司”前来海某某山工地进行灌水泥浆施工的12辆混凝土车进行拦截,阻碍工地正常施工、生产经营,导致12辆混凝土车内的混凝土报废(其中5辆车内混凝土结罐),造成混凝土报废及清理费用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40280元。
同日,公安人员在我市海某某山工地将被告人段某甲,段某乙抓获,并缴获手机2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段某乙,由于个人目的,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小敏
二Ο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段某甲、段某乙现被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视听资料2份;
3.扣押的涉案物品现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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