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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甲、段某乙故意伤害案)_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宁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段某甲,绰号“奇仔婆”,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和住所地均在湖南省宁远县**街道**社区**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4月20日被宁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5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某乙,绰号“成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所地均在湖南省宁远县**街道**社区**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4月20日被宁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5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段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9日、2019年11月6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宁远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8日、2019年12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段某甲和段某丙等人在被告人段某乙位于宁远县**街道**村的房屋厨房旁边杀蛇时,因段某丙用木棍将剁掉的蛇头挑进了被害人谢某某家的围墙内,而与谢某某家发生争吵,后双方停止争吵。晚19时许,谢某某再次因此事与段某乙家人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谢某某捡拾地上的砖头朝段某乙扔去,段某乙也捡拾砖头朝谢某某打过去,后赶过来的段某甲也捡拾空玻璃瓶和砖头朝谢某某打过去,在双方相互扔砖头和空瓶的过程中,被害人谢某某的头部被打伤,后谢某某被送往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治,其至今仍处于昏迷状态。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

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3、鉴定意见;

4、证人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段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段某甲、段某乙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袁志强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段某甲、段某乙现羁押于宁远县看守所;

2. 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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