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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甲、李某甲诈骗案,段某甲贪污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18〕375号

被告人段某甲男,195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3211951********,汉族,初中文化,砀山县****村村委会**,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行政村**村。被告段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63********,汉族,初中文化,砀山县**镇**村村委**,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行政村**村。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9月21日砀山县监察委员会以被告人段某甲涉嫌贪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决定将该案并入被告人段某甲、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一案。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2日、9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分别于2018年8月30日、10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段某甲在砀山县**镇**村村民委员会协助**镇政府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危房改造等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单独骗取危房改造资金71000元,伙同他人骗取危房改造资金50000元,伙同他人骗取“一事一议”项目资金247980元,共计36898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71000元

1.2013 年,段某甲以**村村民李某乙名义虚报危改资金6000元,资金拨付账户为该村村民李某丙银行账户。2013年11月15日,6000元拨付至李某丙账户。段某甲从李某丙处要走其银行存折及密码,将6000元取出并用于个人开支。

2. 2014年,段某甲以**村村民马某某名义虚报危改资金20000元。2015年1月29日,20000元拨付至马某某账户。段某甲以资金拨错账户为由从马某某处要走存折,将20000元取出用于个人开支。2017年,马某某妻子蒋某某咨询危房改造政策时发现本户已申请过危改资金,便多次找段某甲要钱,段某甲退给蒋某某15000元。

3. 2016年,段某甲以**村村民李某丁名义虚报危改资金20000元。2016年11月3日,20000元拨付至李某丁账户。李某丁将20000元取出,交给段某甲;段某甲分给李某丁10000元,并将剩余10000元用于个人开支。

4. 2016年,段某甲以**村村民高某某名义虚报危改资金10000元。2016年9月20日,10000元拨付至高某某账户。段某甲将10000元取出,分给高某某2000元。同时,因此前征地占用**村村民贾某某户土地,段某甲以补偿款名义交给贾某某2000元,个人占有剩余6000元。

5. 2015年,段某甲为**村村民汪某某申报危改资金20000元。2016年2月6日,20000元拨付至汪某某丈夫张某某账户。段某甲使用其保管的张某某银行存折将20000元取出,交给张某某5000元,并将剩余15000元用于个人开支。

6. 2015年,段某丙安排**村计生专干王某甲以一户村民名义虚报危改资金,王某甲从该村村民徐某某处要走其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交给段某甲。段某甲按照段某丙安排,虚报了20000元危改资金。20000元下发后,王某甲将之取出,分给徐某某10000元,个人占有10000元。

7. 2013年,经段某丙安排,段某甲以**村村民段某乙名义虚报危改资金10000元。10000元下发后,段某乙、段某甲、段某丙三人将其用于个人开支。

8. 2015年,经段某丙安排,段某甲以**村村民吴某甲名义虚报危改资金20000元。20000元下发后,段某丙安排其妻向吴某乙向吴某甲索要20000元未果,该款被吴某甲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二)骗取“一事一议”项目资金247980元

2009年底,段某丙、段某甲伙同村干部王某乙、刘某某、丁某某、李某甲、祁某某、王某丙等人,以给大家弄点钱花为目的,虚报徐楼一黄集一姚楼三个自然村的砂石路工程,该路段在2009 年就已经通过交通部门实施的“村村通工程”修建成为水泥路。段某丙、段某甲等人于2010年元月开始申报该虚假项目,其后用砀山县果园场新修建的一段道路、姚楼自然村后一段路、黄集自然村里两段路通过验收,2010年5月该虚假项目实施结束。2010 年5月19日,套取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121500元拨付至刘某某农行账户。

2011年底至2012年初,砀山县水利局在全县范围内实施农田水利冬修项目,**村张王庄东套里沟段为其项目中一个标段,由砀山县**路桥有限公司中标并进行施工。在上述工程完成后,段某丙、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从砂石路工程套取的61600元和段某甲补交的1640元,总计63240元作为配套资金,借此项目作为基本农田水利建设套里沟“一事一议”项目进行虚报验收,套取财政奖补资金。该项目共计拨发项目资金189720元。2012年8月27日,第一笔项目款70000元下拨后,段某甲当日按段某丙安排将该款转入段某丙儿子段某丁农行账户,被段某丙实际占有;2012年10月18日,第二笔项目款119720元下拨后,段某甲当日分两笔49900元、40000元取出89900元后,交给段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农村危房改造协议书、砀山县财政奖补资金申请表等书证;

2.证人段某丙、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诈骗罪

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段某甲、李某甲利用工作之便,冒用村民名义缴纳保险费,并虚构农作物受灾的事实,分别骗取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农业理赔款37692.58元、21969.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国元农业保险投保单、赔款理算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戊、王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段某甲、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单独和伙同他人骗取公共财物共计36898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甲、李某甲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虚构事实,分别骗取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农业理赔款37692.58元、21969.7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甲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丽

2018年11月13

附:

1.被告人段某甲、李某甲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柒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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