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段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7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组,现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山水**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平,四川法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尹某某,曾用名尹某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镇**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街道**南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7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乡**路**号附**号,现住成都市**区**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组,现住四川省都江堰市上游**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1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汤某某,男,35岁,现住都江堰市**路**号**栋**单元**楼**号。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尹某某、赵某某、刘某某、段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段某甲、尹某某、赵某某、刘某某、段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段某甲驾车欲进入居住的都江堰市**路**号**小区,在小区门口与驾车正驶出小区的被害人汤某某会车时,双方互不避让发生争执并扭打在一起。随后汤某某跑进小区打电话给其姐姐汤某乙说有人打他,汤某乙拨打110报警电话。段某甲见汤某某跑进小区怀疑汤某某去喊人或拿东西打架遂打电话邀约段某乙、赵某某、刘某某,段某乙又电话邀约尹某某赶到现场。都江堰市公安局蒲阳路派出所民警王某某、兰某某,辅警郑某某接110指令赶到**小区调查处理时,汤某某从小区内出来到小区门口,段某甲看到汤某某后立即指认,段某甲、段某乙、赵某某、刘某某、尹某某冲上去拳打脚踢汤某某。民警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被迫鸣枪示警,在民警鸣枪后赵某某继续殴打汤某某,民警王某某在制止赵某某时受伤。经都江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汤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当日,被告人段某甲、尹某某、赵某某、刘某某、段某乙被民警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害人汤某某对其五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诊断证明书、刑事判决书、谅解书;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段某甲、尹某某、赵某某、刘某某、段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
3.证人证言:汤某乙、兰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汤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段某甲、尹某某、赵某某、刘某某、段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甲、尹某某、赵某某、刘某某、段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尹某某、赵某某、刘某某、段某乙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段某甲、尹某某、赵某某、刘某某、段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甲、尹某某、赵某某、刘某某、段某乙一起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段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赵某某、刘某某、段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甲、尹某某、赵某某、刘某某、段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甲、尹某某、赵某某、刘某某、段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段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被告人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对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段某乙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涛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甲、尹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段某乙现均在住所执行取保(赵某某联系方式:1832687****;刘某某联系方式:1598245****;段某乙联系方式:1771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换押证、提讯证各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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