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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甲、刘某某等四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段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辽阳市文圣区**号楼**单元**号,2015年8月7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6月3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辽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段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阳市文圣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6月3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辽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阳市文圣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6月3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辽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辽阳市白塔区**栋**单元**楼**。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6月3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辽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阳市白塔区**路**院**单元**。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6月3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辽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捕前住辽阳市白塔区**胡同**楼**。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6月3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辽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丙,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6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捕前住辽阳市白塔区**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6月3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辽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邢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64********,汉族,初中,无业,捕前住辽阳市白塔区**栋**单元**楼**。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6月3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辽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辽阳市文圣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6月3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辽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5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吉林省梨树县**镇**委**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6月3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辽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02197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捕前住辽阳市白塔区**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6月3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辽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牟某某,女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5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吉林省梨树县**镇**委**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6月3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辽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吉林省梨树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6月3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辽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阳市白塔区**路**院**单元**。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6月3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辽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刘某某、段某乙、崔某某、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杨某某、邢某某、王某甲、牟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王某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段某甲、被告人段某乙、被告人崔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梁某甲、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梁某乙、被告人梁某丙、被告人邢某某、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牟某某、被告人高某某、被告人王某乙等人在辽宁辽阳、吉林、黑龙江等地以推广“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精准扶贫”、“中国人际网”等为名,在无任何经营产品情况下,以拉人头为加入形式发展下线。

该传销组织以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扶贫体系为名,使用事先从银行换好的连号新币,谎称是国家从国库直接拿钱补贴给下线人员,按照不同的获利金额进行发放的人民币,并且谎称“双臂出局”后可以获取优先代理国有企业民族品牌的的权利,以此诱惑使得组织成员能够拉取更多的人员加入该传销组织。加入该组织并成为**需要交纳3360元的会费,其中100元为迁网费(传销组织搬家时产生的费用,由代理员保管使用),其中460元的虚假税费,此钱由李某某、李某乙获取,其中2800元按照组织的不同级别和发展下线的人数进行发放,交纳3360元后签订虚假购买“欧莱雅”一套购货单。成为**后,以拉人头缴纳会费的形式发展下线,每个**只能发展两个下线,称为“双臂”,**两个**,以此类推累计计算下线人数,按照发展的下线的人数作为晋级、返利的依据。该传销组织分为五个层级,缴纳3360元会费后称为**,每发展一名**可以获得420元的奖励;下线人数累计达到3人的时候晋升为推广员,每发展一名**可以获得280元的奖励;下线人数累计达到13时晋升为培训员,每发展一名**可以获得140元的奖励;下线人数累计达到81人且双臂都得达到13人时晋升为代理员,每发展一名**可以获得336元的奖励,代理员的上级要是有还有代理员,上一级代理员可以获得84元的奖励,上两级的代理员可以获得54元的奖励;下线人数累计达到491人且双臂都到81人时晋升为代理商,也叫一线代理商,一线代理商没有工资和奖励。代理商分为九级,也称九线,当一线代理商的一臂晋升为代理商后,原一线代理商晋升为二线代理商,以此类推直至晋升为九线代理商,从二线晋升到八线代理商时按照计算比例可以获得相应工资,晋升为九线代理商后出局,从二线代理商到出局可以累计获得三百万的利益,单臂出局后可以继续经营另一臂,另一臂达到九线后也出局,并可以再获得三百万的奖励,这就是该传销组织中称的“单臂九线”和“双臂十八线”。

该组织等级分明、规定严格。管理方面,新入**平均十人混居在各个“寝室”中,称为“地铺级”,每个“寝室”设有“寝室长”一名,负责该“寝室”人员的日常生活起居、安排学习培训并督促“寝室”人员积极联系**下线**。除“寝室长”外,管理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小组长”、“中组长”、“大组长”,上级领导下级。

经查,截止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段某甲在该传销组织中处于代理商级别,下线19955人;被告人刘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处于代理商级别,下线1487人;被告人段某乙在该传销组织中处于代理商级别,下线18230人;被告人崔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处于代理商级别,下线17185人;被告人梁某甲在该传销组织中处于代理商级别,下线16508人;被告人梁某乙在该传销组织中处于代理商级别,下线2809人;被告人张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处于代理商级别,下线13698人;被告人梁某丙在该传销组织中处于代理商级别,下线2721人;被告人杨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处于代理员级别,下线325人;被告人邢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处于代理商级别,下线2327人;被告人王某甲在该传销组织中处于代理员级别,下线489人;被告人牟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处于培训员级别,下线222人;被告人高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处于培训员级别,下线186人;被告人王某乙在该传销组织中处于培训员级别,下线108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甲、刘某某、段某乙、崔某某、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杨某某、邢某某、王某甲、牟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刘某某、段某乙、崔某某、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杨某某、邢某某、王某甲、牟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王某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甲在缓刑执行期间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福宏

助理检察员:  詹玉晗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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