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203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86********,汉族,大本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黄岛区**路**号**期**号楼**单元1001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期**号楼**单元1001户,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3月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6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2601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2601户,经营青岛帝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2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在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单元**室,住黄岛区**号楼**单元**室,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3月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朱某某、马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9日晚上12时许,被告人段某某、朱某某、马某某三人给与他们有经济来往的崔某某打电话,在通话中发生口角。后段某某、马某某、朱某某三人搭乘出租车到了崔某某所在的黄岛区西海岸小区,在经过小区西门口处时,发现了崔某某驾驶的鲁******蓝色奔驰轿车,该三人结伙将鲁******奔驰轿车砸坏(事后知道此车在李静名下)。经鉴定奔驰轿车被砸坏部分价值人民币六万二仟六百五十四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案记录;2、发破案经过;3、书证;4、辨认笔录;5、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7、被告人段某某、马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8、被害人陈述;9、证人证言10、户籍信息;11、谅解书一份;12、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朱某某、马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段某某、马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业宗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马某某、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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