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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段某甲,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5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江西乐平人,家住乐平市乐港镇**村**号。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乐平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乐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乐港镇**村村民被告人段某甲想在其房屋后面自家分山到户的山上栽种油茶,在2020年2月上旬期间,被告人段某甲将该山场林木予以采伐,采伐过程中,将该山场樟树一并砍伐。经鉴定,被采伐樟树7株,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蓄积共计0.0462立方米。被告人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前科证明、到案情况等书证;2、证人方某某、段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在未办理林业采伐许可情况下,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樟树七棵,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段某甲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超

检察官助理:胡鹏

书记员:张慧萍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社会调查回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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