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委**村。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原新余市渝水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初,被告人段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渝水区良山镇鹊桥村委新华屋后“坡得里”山场擅自使用柴刀、手工锯采伐野生香樟树3株,并毁坏2株野生香樟树外围树皮。经鉴定,被采伐、毁坏的5株香樟树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立木蓄积共计0.8031立方米。1月10日,段某某接民警电话自动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林业司法鉴定意见书;
5.指认、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野生香樟树五株,立木蓄积合计0.8031m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平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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