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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非法行医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963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623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二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二村****。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8月10日,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9月1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段某某分别于2014年12月、2020年5月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2020年6月8日,被告人段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农贸市场**号门市内,再次给杜某某进行牙科诊疗活动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段某某到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  军

检察官助理  夏宁静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2301****,1592355****)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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