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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非法行医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丰县**镇**队**号。被告人段某某曾因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于2015年2月4日被丰县卫生局处以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的行政处罚;被告人段某某曾因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于2016年6月6日被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处以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的行政处罚;被告人段某某因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段某某曾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被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段某某于2015年至2020年间,在未取得《医生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江苏省丰县**镇其开办的牙科诊所无证行医。被告人段某某先后于2015年2月4日、2016年6月6日被卫生行政部门两次行政处罚,2017年5月19日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结束后,被告人段某某2019年8月份以来仍继续从事无证行医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皇甫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祥伟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羁押于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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