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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非法经营案)_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萝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5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301965********,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萝北县**山货店**,住黑龙江省萝北县****小区****号门。2020年3月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萝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萝北县公安局执行,同年7月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萝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萝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4年起,被告人段某某在萝北县**山货店内开始收购、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2020年3月2日,公安机关依法查获、扣押段某某存放在萝北县“达发”冷库二层阁楼内疑似野猪冻体7只,疑似野鸡冻体81只,疑似野鸭冻体51只,疑似野兔冻体13只。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疑似野猪冻体为野猪,疑似野鸡冻体为雉鸡,疑似野鸭冻体为绿头鸭,疑似野兔冻体为草兔。上述野生动物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经萝北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标的野生动物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5434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段某某于2020年3月2日被公安机关在萝北县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野生动物照片;

2. 书证被告人段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营业执照、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3. 证人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

6. 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萝北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销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栾丽晔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萝北县;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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