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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鼓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某某,女,195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111951********,汉族,文盲,无业,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街道办事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段某某在开封市鼓楼区**村**号的自家农用地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苗。2020年3月19日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段某某非法种植罂粟苗,后将此事告知蔡屯村村干部,村干部通知段某某后,段某某主动投案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清查以及委托鉴定,认定段某某非法种植罂粟苗1435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植物幼苗种属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1435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文小刚

检察官助理:冷若冰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开封市鼓楼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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