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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非法狩猎案)_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住新化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新化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由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段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狩猎。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3月20日12时许(疫情期间),被告人段某某窜至新化县**乡**村“**”附近,利用呼鸟器、猎套将鸟类吸引过来继而捕抓鸟类的方式,捕抓到野生鸟类1只。在段某某准备返回的时候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从段某某处查获野生鸟类1只、呼鸟器1个、猎夹10个。经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该鸟类活体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灰胸竹鸡。鉴定后该鸟类被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信息、扣押清单、通告等书证;3.证人曾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管制十个月,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曾婧妮

2020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9738****)。

2.案卷材料和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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