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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16221987********,汉族,小学,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号,住武胜县********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武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晚上10点左右,被告人段某某在四川省武胜县胜利镇自生桥11组的复兴河流域,使用超威6-DZM-20电动助力车密封铅酸蓄电池、浮力王DC12V-18000W智能可调脉冲电源、自制的电鱼工具等工具,捕获鲤鱼4条,鲫鱼1条,共3.1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渔业法规定,使用电捕鱼方式捕获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段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发钧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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