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段小龙,男性,1988年2月22日出生,江西乐平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2219880222671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乐平矿务局沿沟煤矿井口片7栋1号,2020年6月24日被乐平市公安局抓获归案,2020年6月24日因吸毒被乐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20年7月7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段小龙2012年7月因吸毒被乐平市公安局涌山派出所行政拘留,2012年7月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乐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8年6月因吸毒被婺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8年12月29日因寻衅滋事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珠山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小龙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段小龙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段小龙和黄建鸿驾驶一辆白色桑塔纳轿车(车牌号为赣H52H02)驶入江西省G35高速余江服务区(往景德镇方向)内并停至绿化带旁,被乐平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工作人员抓获,当场从汽车驾驶室中控台处查获被告人段小龙持有的毒品冰毒。经现场称重,毒品冰毒净重29.48克,经现场尿液检测,被告人段小龙、黄建鸿的尿检结果均为甲基苯丙胺“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段小龙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黄建鸿等证人证言:4.《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小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小龙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小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情形,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云翔
检察官助理:陈佳怡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段小龙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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