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云南省施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11时许,施甸县公安局老麦派出所民警在施甸县**乡**村委会**组**号被告人段某某的卧室内查获枪支1支和子弹24发。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5.6毫米小口径步枪,系改制枪支,能正常击发,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24发子弹中有10发系民用枪弹,14发系军用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宗良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赃、证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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