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_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村委会****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经施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经施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施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施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11时许,施甸县公安局老麦派出所民警在施甸县**乡**村委会**组**号被告人段某某的卧室内查获枪支1支和子弹24发。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5.6毫米小口径步枪,系改制枪支,能正常击发,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24发子弹中有10发系民用枪弹,14发系军用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宗良

代理检察员:杨晓红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赃、证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