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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公刑诉〔2017〕28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30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邹平县*镇*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28日被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4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在逃,于2017年6月16日被滨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日晚22时许,李某甲(已判决)以帮助其要账为名,纠集被告人段某某及位某某、李某乙、张某某、曲某某、袁某某、魏某某、曲某甲(以上均已判决)、李某丙(另案处理)驾驶瑞丰面包车(鲁M*****)、白色捷豹轿车窜至滨州高新区潘王小区21号楼北,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后,李某甲指使段某某、位某某、曲某某、魏某某、袁某某等人强行将刘某某拖上瑞丰面包车。因刘某某反抗,段某某、位某某、曲某某、魏某某、袁某某等人用棍棒(镐把)殴打刘某某,强行将刘某某拖上车,后段某某、位某某等人将刘某某按压在面包车驾驶座后排的空档中,强行拉到邹平。途中,段某某等人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并对其进行恐吓。两车到达邹平县汽车站附近后,刘某某被迫给李某甲写了一张20万元的欠条,才被释放走。同时李某甲指使李某丙将刘某某的银色沃尔沃轿车(车牌号鲁******)开走。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沃尔沃轿车及欠条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段某某于2017年6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现场勘验、辨认笔录;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4、证人李某丁、王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秀芹

2017年8月7日 

附:1、被告人段某某现住邹平县*镇*村,电话155********;

2、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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