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那检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汉族,初中,身份证号码4526271968********,户籍所在地广西那坡县**乡**街**社**号。2011年因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那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现又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9月9日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那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上午,被告人段某某接到那坡县清华村王某甲打电话说:“现在有4个越南人在百南乡中越边境589号界碑等着,你帮我去接到百色六沙果园来做工,运费是400元人民币。当天上午,被告人段某某在中越边境589号界碑附近用其皮卡车将莫某甲、王某乙、莫某乙、王某丙等4名越南籍人员运送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六沙园艺有限公司果园务工,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车辆等物证;
2、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等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接运越南人非法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那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明学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原卷材料一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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