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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059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7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九龙坡区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20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20年7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9日14时30许,被告人段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新胜村社区女子微型消防站外花园处,以400元的价格将一包外用白色餐巾纸包装内用透明塑料袋封装的黄色晶体状可疑物(净重0.36克)贩卖给余某某后逃逸,公安人员依法从余某某处提取并扣押上述可疑物。次日17时30分许,段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冶金一村16号公路边人行道上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段某某的左前裤包提取到作案联系用黑色直板手机一部。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上述黄色晶体状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物证鉴定所鉴定,从上述透明塑料袋上检出段某某的DNA。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照片等物证;

2.扣押清单、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提取、封存、称量、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娅

                                  检察官助理:陈仕林

                                   2020 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联系电话:1366809****);

2.案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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