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段某某(绰号“**”),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5********,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湖南省耒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耒阳市**路**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3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段某某系吸毒人员,为获取毒资,自2019年10月31日开始,段某某采用微信转账的交易方式,先后18次从李某甲(绰号“**”,在逃)处、1次从李某丙处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再贩卖给李某丙,李某丙将甲基苯丙胺全部吸食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31日12时许,段某某花300元从李某甲处购买一个“包子”的甲基苯丙胺,后以35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丙,获利50元。
2.2019年11月12日14时许,段某某贩卖一个“包子”的甲基苯丙胺给李某丙,李某丙微信转账600元给段某某。
3.2019年11月19日18时许,段某某花300元从李某甲处购买一个“包子”的甲基苯丙胺,后以33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丙,获利30元。
4.2019年11月20日17时许,段某某花300元从李某甲处购买一个“包子”的甲基苯丙胺,后以35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丙,获利50元。
5.2019年12月12日14时许,段某某花300元从李某甲处购买一个“包子”的甲基苯丙胺,后以35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丙,获利50元。
6.2019年12月13日21时许,段某某花300元从李某甲处购买一个“包子”的甲基苯丙胺,后以35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丙,获利50元。
7.2019年12月30日12时许,李某丙微信转账350元给段某某购买一个“包子”的甲基苯丙胺,后段某某将甲基苯丙胺送给李某丙。
8.2020年1月15日15时许,李某丙微信转账350元给段某某购买一个“包子”的甲基苯丙胺,后段某某将甲基苯丙胺送给李某丙。
9.2020年1月17日13时许,李某丙微信转账350元给段某某购买一个“包子”的甲基苯丙胺,后段某某将甲基苯丙胺送给李某丙。
10.2020年1月21日12时许,李某丙微信转账350元给段某某购买一个“包子”的甲基苯丙胺,后段某某将甲基苯丙胺送给李某丙。
11.2020年1月22日19时许,李某丙微信转账350元给段某某购买一个“包子”的甲基苯丙胺,后段某某将甲基苯丙胺送给李某丙。
12.2020年1月28日21时许,段某某花300元从李某甲处购买一个“包子”的甲基苯丙胺,后以35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丙,获利50元。
13.2020年1月29日14时许,段某某花300元从李某甲处购买一个“包子”的甲基苯丙胺,后以35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丙,获利50元。
14.2020年2月4日18时许,李某丙微信转账350元给段某某购买一个“包子”的甲基苯丙胺,后段某某将甲基苯丙胺送给李某丙。
15.2020年2月5日21时许,李某丙微信转账350元给段某某购买一个“包子”的甲基苯丙胺,后段某某将甲基苯丙胺送给李某丙。
16.2020年2月16日22时许,段某某花250元从李某甲处购买一个“包子”的甲基苯丙胺,后以35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丙,获利100元。
17.2020年2月19日21时许,李某丙微信转账350元给段某某购买一个“包子”的甲基苯丙胺,段某某便花500元从李某甲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后贩卖给李某丙。
18.2020年2月28日16时许,段某某花300元从李某甲处购买一个“包子”的甲基苯丙胺,后以35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丙,获利50元。
19.2020年4月23日19时许,李某丙微信转账350元给段某某购买一个“包子”的甲基苯丙胺,段某某便花300元从李某乙处购买甲基苯丙胺,随后公安机关在耒阳市**路**道交界处将段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一小包净重0.31克的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经鉴定,疑似冰毒和麻古的红白色混合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截图、指认照片等书证;2.证人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永红
检察官助理:龚棠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_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碟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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