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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组**号,现住广汉市**********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批准年10月21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日,被告人段某某在广汉市狮堰小区门口向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下通称冰毒)收取毒资人民币230元。

2.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段某某在广汉市狮堰小区门口向彭某某贩卖毒品冰毒,收取毒资人民币1050元。

3.2020年9月2日晚上,被告人段某某在广汉市狮堰小区门外路口向杨某某贩卖毒品冰毒,收取毒资人民币100元。

4.2020年9月6日,被告人段某某在广汉市狮堰小区门外路口向杨某某贩卖毒品冰毒,收取毒资人民币325元。

2020年9月13日,被告人段某某因神情可疑,在广汉市西外乡金虎路东段被广汉市公安局巡逻民警盘问时,主动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冰毒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俊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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