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乡**村**组**号,现住广汉市**乡**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1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日,被告人段某某在广汉市狮堰小区门口向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下通称冰毒)收取毒资人民币230元。
2.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段某某在广汉市狮堰小区门口向彭某某贩卖毒品冰毒,收取毒资人民币1050元。
3.2020年9月2日晚上,被告人段某某在广汉市狮堰小区门外路口向杨某某贩卖毒品冰毒,收取毒资人民币100元。
4.2020年9月6日,被告人段某某在广汉市狮堰小区门外路口向杨某某贩卖毒品冰毒,收取毒资人民币325元。
2020年9月13日,被告人段某某因神情可疑,在广汉市西外乡金虎路东段被广汉市公安局巡逻民警盘问时,主动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冰毒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俊婷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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