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段小波,男,1991年7月7日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9107075416360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754号32栋1单元501室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道**号**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同上**。2015年3月21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2015年7月16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小波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初的一天,熊嘉文熊某甲同意了被告人段小波蹭吸毒品的要求,转账200元给其用于购买毒品,被告人段小波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蓝天郡公寓后门处以200元的价格从“棺材”手里购买了毒品后,一起在熊嘉文熊某甲家里吸食了毒品。
2、2019年8月25日左右,熊嘉文熊某甲同意了被告人段小波蹭吸毒品的要求,转账200元给其用于购买毒品,被告人段小波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蓝天郡公寓后门处以200元的价格从“棺材”手里购买了毒品后,一起在一小旅社吸了食毒品。
3、2019年9月初的一天,熊嘉文熊某甲同意了被告人段小波蹭吸毒品的要求,转账400元给其用于购买毒品,被告人段小波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蓝天郡公寓后门处以400元的价格从“棺材”手里购买了毒品后,一起在熊嘉文熊某甲家里吸了食毒品。
4、2019年7月14日凌晨,熊君熊某乙转账200元给被告人段小波用于购买毒品,被告人段小波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蓝天郡公寓后门处以200元的价格从“棺材”手里购买了毒品后,与熊君熊某乙一起在一小旅社吸了食毒品。
5、2019年7月18日中午,被告人段小波从黄亚黄某某处购买了200元的毒品冰毒,后以150元的价格卖了一半给熊君熊某乙,从中获利50元。
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段小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微信截图等书证;
熊嘉文熊某甲、熊君熊某乙的证人证言;
被告人段小波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
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小波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小波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礼扩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段小波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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