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段某某(曾用名段少林),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92********,汉族,专科文化,慈利县二坊坪镇卫生院临时工护士,出生地湖南省慈利县,现住湖南省慈利县**坊**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6日经本院不予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段某某原系湖南省慈利县二坊坪镇乡镇卫生院的临聘人员,担任护士一职。被告人段某某通过网络与被害人卢某某相识,被告人段某某虚构自己系湖南国土资源厅的会计,其父系湘雅医院的院长,并编造自己有很铁的关系能够帮助被害人卢某某所经营的湖南德裁服饰文化有限公司拉到业务,为了进一步获得被害人卢某某的信任,被告人段某某谎称帮助被害人卢某某拉到长沙市长房集团、湘雅附属一医院、湘雅附属二医院、比亚迪公司的员工服装定制业务,被害人卢某某信以为真,以为被告人段某某有能力帮其拉到业务,对被告人段某某所说坚信不移,被告人段某某便找各种借口找被害人卢某某借钱。2018年5月份至9月期间,被害人卢某某在居住的长沙市岳某某桐梓坡路南枫时光小区、长沙市五一路等地陆续通过微信等方式向被告人段某某进行转账。经查,2018年5月期间,被害人卢某某分5次向被告人转账共计人民币28720元。2018年6月期间,被害人卢某某分6次向被告人转账共计人民币32500元,被告人段某某向被害人卢某某转账人民币1000元。2018年7月期间,被害人卢某某分8次向被告人转账共计人民币17550元,被告人段某某分17次向被害人卢某某转账人民币23000元。2018年8月期间,被害人卢某某分8次向被告人转账共计人民币15600元,被告人段某某分10次向被害人卢某某转账人民币8100元。2018年9月期间,被害人卢某某分2次向被告人转账共计人民币3300元,被告人段某某分2次向被害人卢某某转账人民币6000元。
综上,被告人段某某从被害人卢某某处共骗得人民币59570元。
2018年9月6日,被害人卢某某与被告人段某某协商未果,便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段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原地等地,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的家属向被害人卢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万元,被害人卢某某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段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欧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讯问被告人段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萃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7390****);
案卷材料七册;
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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