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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诈骗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80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段某某冒充警察身份,并隐瞒自己已与他人举办过婚礼的情况下,与居住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路**号**幢**室的被害人姚某某恋爱,以还公务卡、同事家人生病等为借口多次骗取姚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23000元。案发后,上述钱款已全部退还给被害人。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段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段某某的户籍资料、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万琴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委会**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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