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段某某以低价帮腾某某、张某某、桂某某购买用于广某某**镇建设温室大棚的钢材为由,骗取腾某某等人6万元,后未购买钢材并将该6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腾等3人的陈述;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赃并认罪认罚,综合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6000元,视庭审及社区矫正情况可以宣告缓刑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德欣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卷宗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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