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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象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3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家住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7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被告人段某某因无经济收入,便与他人合谋,以租车旅游的名义骗取租车行车辆谋取非法利益。2016年4月23日,段某某与其同伙到桂林市象山区上海路22号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门店,由段某某进店办理租赁手续,其余同伙在外等候。后段某某以在桂林旅游的名义租了一辆车牌号为桂C****6的白色东风标致牌3008越野车,约定租赁期三天,租赁金额975元,车辆保证金6000元,并支付了上述费用。租赁手续办理完毕后,段某某即驾车搭乘同伙逃至广东境内,并拆除车辆GPS定位装置,后该车由其同伙开走。作案后,段某某分得好处费1000元。破案后,该车辆已无法追缴。2019年11月27日,段某某在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大街**小区**号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诈骗的东风标致牌3008越野车价值人民币1292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在逃人员录入信息表、租车单、收款记录、银联POS签购单、行车路线图、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等书证;2、被害人的报案与陈述;3、证人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12928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琳

检察官助理:龙仁平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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