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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一部刑诉〔2020〕Z336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街**村**村**号,现住永川区**小**栋**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2日、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被害人陈某某拼多多账号被冻结通过网络发布的帖子添加到被告人段某某的微信号“绝”,段某某在微信上向陈某某虚构自己有能力帮助解封拼多多账号的事实,骗取陈某某的信任,并以支付办事手续费、开通退款渠道手续费为由要求陈某某在微信上向其支付红包并承诺解冻账号后会将有关费用退还,从中骗取陈某某32116元。后来,段某某又以“绝”的身份欺骗陈某某添加自己使用的另外一个微信号“诚信待人”继续办理。段某某使用微信号“诚信待人”继续以同样的方式骗取陈某某41575元。期间,段某某通过微信退还了陈某某共计2913.3元。此外,段某某以解冻拼多多账号为由骗取陈某某向其提供京东、支付宝和网商贷账号和密码,然后在陈某某的京东账户消费了2098元,在支付宝账户使用了4987元以及在网商贷账户使用了3000元。

综上,段某某通过以上方式共计骗取陈某某人民币8086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京东订单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伍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莹

检察官助理:林强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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