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区(已注销),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村。2002年3月8日因犯拐卖妇女罪被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至2019年5月12日期间,被告人段某某自称有关系能帮被害人武某某的丈夫柴某某办理取保候审一事,以需要打点关系为由向被害人武某某索要人民币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瑞红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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