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331975********,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中山市**镇(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 2018年9月30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11月1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7月,张某某(已判刑)在本市干驿镇印制了大量招嫖卡片,伙同被告人段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等地进行粘贴和发放。嫖客通过卡片上的联系方式与张某某取得联系,张某某便谎称能为对方提供上门性服务,并编造服务费、小姐人身安全保证金、小姐道具费等虚假理由多次通过微信骗取****,由段某某负责微信****。被告人段某某伙同张某某采取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周某某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一部;2.发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微信截图、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向某某、邱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5.辨认笔录;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盼
2019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位于广东省中山市**镇,联系电话:13229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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