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8〕297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2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村**街**号,现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某某药厂退休工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被告人段某某以其侄女段某甲在**村任副董事长,可以帮被害人马某某买到该村便宜房产为由,答应帮马某某购买**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房产。自2013年4月至2017年5月间,段某某分别以购房款、车位费、装修押金的名义,在**小区**号楼**单元**室多次收取马某某人民币40万元,但始终未交房。期间,为骗取马某某的信任,段某某找到张某某多次冒充段某乙。后因马某某一直催要,段某某于2017年5月承诺给马某某一套**小区90平米的房产,之后又说给其**小区**号楼**单元**室70平米的房产,但均未兑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购房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搜查笔录;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小丽
2018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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